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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消费品中重点化学物质使用控制指南》解读

分类 : 国行标准日期:2023-07-25浏览 : 359

1. 制定背景

(1)党中央国务院对消费品标准化提出了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日用品消费受产品质量和性价比的影响明显增大”,要“通过改善供给质量来激活消费需求”。李克强总理在第三十九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致辞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多次提及“标准”,要求“严格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能源消耗、环境损害的强制性标准”,“加快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等等。这些文件从宏观国民经济发展、新消费和消费品工业等角度,对标准提出了要求。

(2)消费升级对消费品标准的有效供给提出新要求

  一方面消费层次不断提高,更加注重绿色安全和高端品质,同时个性化定制、健康消费、体验式消费等消费新模式、新热点不断涌现,对消费品质量、品牌、品种及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消费品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仍然较弱,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高端产品供给不足,甚至造成消费外流。基于此,消费需求升级要求标准化积极响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增加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标准供给,提升消费品标准的有效供给能力。

(3)消费品中化学物质是导致我国产品召回通报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

  系统分析近五年来欧盟、美国等对我国消费品的召回通报信息,由于化学危害而导致的产品召回通报约占65%左右。究其原因,很多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关化学品安全危害因素的标准所致。

(4)中国产品走出去要求消费品标准加快国内外接轨

  欧盟、美国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纷纷颁布了关于化学品的技术法规,如:REACH指令,STANDARD 100 by OEKO-TEX?、EN71等,上述标准或技术法规对我国消费品出口造成了较大的贸易掣肘,是我国消费品频遭召回通报的重要原因。为加快中国产品走出战略的实施,提升我国消费品品质,亟需制定符合我国产业和行业现状,并引领产业发展的消费品安全化学危害限制要求标准。

2. 主要参考资料

  通过参考目前欧盟REACH法规、STANDARD 100 by OEKO-TEX、EN71等资料,综合考虑我国现有消费品标准里的化学指标,并结合我国消费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制订适合我国国情标准规范。在编制本标准的过程中,首先对于上述国内外参考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比国内外已有的消费品相关标准,筛选出国际上受关注的消费品中有害化学物质作为本标准的禁限用对象。

(1)欧盟REACH法规

  欧盟REACH法规是指“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①欧盟REACH法规的重要附件

  欧盟REACH法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附件,一个是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制剂和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限制》,另一个是附件XIV《高度关注物质清单或需授权物质清单》。

  附件XVII的内容来源于之前的欧共体指令76/769/EEC。在2007年6月1日并入REACH法规之前的31年里,76/769/EEC先后经历了47次修订和6次勘误。2007年6月1日之后,虽然在3年的过渡期内,76/769/EEC继续有效,但任何新的修订均直接针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对于哪些物质应该被列入附件XVII,欧盟给出的基本条件是:(1)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2)按分类标准属于1类和2类致癌、致基因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Carcinogenic、Mutagenic or toxic to Reproduction,简称CMR);(3)在未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的包括美国AAFA的RSL在内的几乎所有的限用物质清单,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来源均指向REACH法规的附件XVII。但一个需要被提醒的情况是,人们在研究、引用或应用REACH法规附件XVII的时候,往往会忽视附件XVII本身还有10个附录,里面所列出的涉嫌物质的数量要远远超过在附件XVII中给出具体限制要求的63个大类及其涵盖的数百种物质。而这10个附录也是作为原欧盟指令76/769/EEC的附件I中的附录一起被转为了REACH法规附件XVII。

  ②欧盟REACH法规修订历程和新增物质情况

  欧盟REACH法规基本上每年都要修订一次,其修订历程和新增物质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欧盟REACH法规每年的修订历程和新增物质情况

修订年份

修订内容

2018年

2018.4.19新增第69项关于甲醇的限制

2018.4.19新增第71项关于1-甲基-2吡咯烷酮(NMP)的限制

2018.1.11新增第70项关于八甲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的限制

2017年

2017.6.15新增第68项关于全氟辛酸铵的限制

2017.2.10新增第67项关于十溴联苯醚的限制

2016年

2016.12.13新增第66项关于限制热敏纸中双酚A的限量要求

2016.12.13新增第46a项中关于限制纺织品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限量要求

2016.12.13更新第23项中关于镉限制的第2条

2016.12.13更新第6项中关于石棉限制的第1条

2016.6.24新增第65项关于无机铵盐的限制

2015年

2015.9.5更新了第5项中关于天然气中苯的限量要求

2015.5.23更新了第63项中关于铅限制的第6条,并新增了关于铅限制的第7-10条

2015.3.2修订第50项中关于PAHs的检测方法;删除了第51、52项邻苯二甲酸酯中第3条要求

2014年

2014.5.8新增第64项关于1,4-二氯苯的限制

2014.3.25新增第47项关于六价铬化合物的其它限制要求

2013年

新增第50项关于PAHs的其它限制要求

2013.2.13更新了第6(石棉),16(碳酸铅),17(硫酸铅),28/29/30(CMR)项的原有限制内容;删除第42项关于短链氯化石蜡的限制;新增第47项关于六价铬化合物的测试方法;明确指出第56项二甲苯烷二异氰酸酯(MDI)的3个同分异构体

2012年

2012.9.19新增第62项关于苯汞化物的限制

2012.9.19删除了第18a项关于汞的限制的第4点内容,并新增了其它限制要求

2012.9.18更新了第23项关于镉的原有限制内容

2012.9.18新增第63项关于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

2012.5.15新增第61项关于富马酸二甲酯的限制

2012.2.9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第28,29,20项针对CMR物质的限制内容

2011年

2011.5.20更新了第23项关于镉的原有限制内容,并新增了新的限制要求

2011.4.14新增第60项关于丙烯酰胺的限制

2011.3.2删除第44项和第53项关于五溴联苯醚和全服辛烷磺酸的限制

2010年

更新第3项关于被分类为危险液体的物质及配置品的限制内容;新增第20项有机锡中有关三取代有机锡和二取代有机锡的限制内容;新增第59项关于二氯甲烷的限制

2009年

2009.6.22发布新的58项物质的限制清单,替代最初52项物质的清单。其中,新增:第53-58项物质,分别为全氟辛烷磺酸、二乙二醇单甲醚、二甲苯烷二异氰酸酯,环己烷,硝酸铵。删除:第33项四氯化碳;第39项1,1,1-三氯甲烷

2008年

2008.12.16更新了对第3项(危险液体),第40项(易燃气体)以及第28/29/30项(CMR物质)的物质描述

2006年

2006.12.18发布最初的52项物质的限制清单(附件XVII)

(2)STANDARD 100 by OEKO-TEX®

  STANDARD 100 by OEKO-TEX?从推出至今已经进行了10多次修订,但大部分的修订只是局部的,整体的结构和框架没有太大的变化,除了在认证程序和要求上的一些调整之外,修订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规的变化,对一些类别的有害物质进行“扩容”或调整限量要求,并显示出适当超前和从紧的特征。比如,将尚未被正式列入而只是作为REACH法规附录XIV—需授权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候选者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也纳入考核范围。这样做的结果是会显著增加申请者的认证和生产成本,但其法律效用尚未被正式确认。

  据2017年最新版的STANDARD 100 by OEKO-TEX?附录4,纳入其认证标准的有害物质管控涉及pH值、甲醛、可萃取重金属、重金属、杀虫剂、含氯酚、邻苯二甲酸酯、有机锡化合物、其他化学残余物、着色剂、氯化苯和氯化甲苯、多环芳烃、生物活性物质、阻燃产品、溶剂残留、表面活性剂和润湿剂残留、含氟化合物、紫外稳定剂、色牢度、挥发物、气味和石棉纤维等22个大类,要求日趋严格。但其中有部分化学物质被限制的法规依据并不充分,有扩大化的态势。

(3)EN71

  EN71是欧盟市场玩具类产品的规范标准。EN 71-1:2005 + A9:2009发布最新修订9,由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于2009年5月23 日批准,最终由CEN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在2009 年7 月份发布统一版本(EN 71-1:2005 +A9:2009),涵盖先前发布的修订。欧盟委员会正式于2011年6月18日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OJEU),刊登新玩具安全协调标准 EN71-1:2011。新协调标准是按 照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生效日期: 2011年7月20日)而订定。根据新玩具安全指令要求,2011年7月20日之后所有投放在欧盟市场的玩具,都必须符合EN71-1:2011新协调玩具标准。新版本(EN 71-1:2005 + A9:2009)取代了EN 71-1:2005 + A8:2009要求其成员国采纳并发布新版本为国家标准,且最晚在2010年1月撤销与此相抵触的国家标准。

(4)国内外消费品中普遍受关注的有害化学物质

  经过文献和标准调研,目前在国内外普遍受关注程度比较高的消费品中的有害化学物质类别包括:重金属、甲醛、苯类、多环芳烃、溴代阻燃剂、NP/OP/APEO、氯代苯酚、邻苯二甲酸酯、有机锡化合物、致癌染料、致敏染料、氯化苯和氯化甲苯、富马酸二甲酯、全氟化合物、游离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挥发性有机物、芳香胺类物质、亚硝胺类物质、2-巯基苯并噻唑(MBT)、石棉纤维、短链氯化石蜡等物质。

3. 主要技术内容

(1)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消费品”、”释放量”、“迁移量”、“含量”、“可容许风险”5个术语。

  其中,“消费品”的定义引用了现有标准GB/T 35246-2017对“消费品”这一术语的定义。本标准的“消费品”指不包括药品、烟草、特种设备、飞机、船舶、军用产品等政府特殊监管的产品。

  “释放量”的定义参考了现有标准GB18580-2001中对“甲醛释放量”的定义(定义3.1,3.2和3.3),定义为“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到的某种化学物质从样品中释放到溶剂、水或空气等介质中的量”。

  “迁移量”的定义参考了现有标准GB 28480-2012中对这个术语的定义(定义3.7),定义为“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经浸泡或萃取后,测试到的某种化学物质迁移到溶剂、水或空气等介质中的量”。

  “含量”的定义参考了现有标准GB 28480-2012中对这个术语的定义(定义3.6),定义为“某种元素或物质的质量占该样品总质量的比例”。

  “可容许风险”的定义引用现有标准GB/T 28803-2012中对这个术语的定义(定义3.15),定义为“按当前社会价值取向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接受的风险”。

(2)标准制定的原则

  鉴于目前国内外几乎所有的有关消费品的禁限用物质清单类技术文件的法规依据均主要来自于欧盟的REACH法规,故本标准的制订将以REACH法规作为主要的法规依据,并参考其他国内外的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国消费品的实际,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进行。事实上,从目前国内现有的法规或标准来看,虽然不断有一些新的化学物质被纳入建议监管的范围,甚至直接写入法规,但尚未有一个可以涵盖我国主要消费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的标准。因此,在本标准的制订中,面对繁杂纷扰的法规、标准和各种信息,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把握主动,根据我国消费品的技术经济发展现状合理确定我们的管控目标,并充分兼顾国际和我国的环境发展目标和要求,既不拖后腿,也不盲目冒进,既要满足目前的要求,又要对发展态势有一个超前性的预判,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并在现有的基础上要努力实现较大的跨越。

  ①选取化学物质的原则

  本标准参考欧盟的REACH法规、Oeko-tex100-2017、EN71等资料,根据《消费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对于消费品的定义,剔除工业用途化学物质,选取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详见编制说明的附录)。共列出了66种禁限用化学物质,作为资料性附录A。相关检测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B。

  ②提出重点化学物质限制要求的原则

  本标准提出“限制要求”而非“限量要求”,因为本标准列出的某些化学物质有“禁用”等要求。对于“禁限用化学物质”,本标准参考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Oeko-tex100-2017、EN71-9 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和EN71-12: 2013玩具安全——第12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等国外标准的限制要求,增加了国内消费品中没有禁限用要求的化学物质。

 ③化学物质排序原则

  本标准中涉及的禁限用化学物质种类繁杂,因此本标准按照重金属类、烷、卤代烷和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的顺序,由简到繁的次序来排序。

  ④对新增化学物质和消费品的兼容性原则

  本标准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消费品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化学物质限值要求为企业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并与现有消费品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如果新产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环境与某一现有产品种类类似,化学物质限量要求可参照现有产品的相关限量要求。

 ⑤化学物质检测方法的依据

  对于用化学物质的检测方法,本标准在附录A中列出了推荐现有的检测方法标准,以供消费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使用,具体检测方法标准如标准中附录所示。

4. 标准建议使用对象

  考虑到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特点,本标准的使用对象可能包括:

  (1)消费品监管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开展消费品质量或安全监管。

  (2)消费品相关企业。可依据本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产品设计、制造等活动。

  (3)消费品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参考本标准开展具体消费品中禁用和限用物质标准制定等工作。

  (4)其他关注消费品质量和安全的组织和人员。

 

  文章作者:刘霞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研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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